上海电机学院文件
沪电机院科技〔2018〕59号
关于上海电机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
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部):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参与学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
经上海电机学院2018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电机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
上海电机学院
2018年4月3日
附件
上海电机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工作.参与学科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上海电机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纳入科研考核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类:
(一)科研成果;
(二)学术文章;
(三)学术著作;
(四)知识产权;
(五)科研项目;
(六)基地建设;
(七)应用对策性研究;
(八)文学作品及艺术成果。
第二章 科研成果
第三条科研成果按表1、表2计算。
表1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计算表(单位:万分/项)
| 最高科学技术奖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10 | 7 | 5 | 3 | / |
省部级 | / | / | 3 | 2 | 1 |
表2我校非第一完成单位积分表
完成单位排名 | 完成人总排名 | 计分折扣率 |
二 | 第1 | 70% |
第2 | 60% |
第3 | 50% |
第4 | 40% |
其余 | 30% |
三 | 第1 | 50% |
第2 | 40% |
第3 | 30% |
第4 | 20% |
第5 | 15% |
其余 | 10% |
其余 | 不计排名 | 5% |
第四条获奖成果说明如下:
(一)教育部高校科技奖属部(委)、省(市)级奖。
(二)国家、部(委)、省(市)级奖通常由政府颁发,奖励级别以政府的级别为准;其他非政府(包括行业协会等)颁发的奖由学科专家组提供背景资料,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认定。
(三)所有计分只计给排名最前的完成人,由其决定计分分配。
第三章 学术文章
第五条 学术文章的公开发表、检索以及他引按表3计算。
表3学术文章计算表(单位:分/篇)
| 类别 | 计分 |
发表 | 1) 一级期刊 | 120 |
2) 《求是》《中国社会科学》(含外文版) | 120 |
3) 国际期刊 | 80 |
4) 《人民日报》《文汇报》《解放日报》的理论版及《光明日报》理论周刊,2千字以上 | 80 |
5) CSSCI | 80 |
6) CSCD核心库、CSSCI扩展库 | 50 |
7) 北大核心 | 40 |
8) 上海电机学院学报 | 40 |
9)CSCD扩展库 | 30 |
10) 一般刊物 | 20 |
检索 | 1) ESI高被引论文 | 1000 |
2) SCIE | 1区 | 700 |
2区 | 350 |
3区 | 150 |
4区 | 120 |
3)SSCI、A&HCI收录 | 300 |
4) 人大复印资料 | 80 |
5)EI收录 | 60 |
6) ISTP | CPCI-S | 20 |
CPCI-SSH | 20 |
他引 | 1) 他引频次大于20次 | 80 |
2) 他引频次大于10次小于等于20次 | 40 |
3) 他引频次大于5次小于等于10次 | 20 |
4) 他引频次小于等于5次 | 5 |
第六条 学术文章说明如下:
(一)计入科研分值的学术文章需为学术期刊正刊发表,增刊不计入科研分值。
(二)发表学术文章计分规则
作者人数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2 | 70% | 30% | — |
2人以上 | 60% | 30% | 10% |
(三)作者为发表文章的第一或第二单位予以计分。
(四)凡是指导我校学生(包括联合培养学生)的我校教职工作者,且文中署名我校为第一或第二单位的,认定为第一作者予以计分。
(五)发表论文必须递交论文原件或复印件或者从有关数据库下载的相关证明;检索论文必须递交检索证明原件及能反映论文计分标准的详细信息。
(六)同一文章以等级级别最高的为准,不重复计分。
(七)国内刊物需有国内统一刊号CN,国际刊物需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
(八)一篇文章的他引频次是指在SCIE/SSCI/EI数据库里面被检索到的他人引用次数,其计算时间为三个自然年度(考核当年及前两年)。
第四章 学术著作
第七条 学术著作按式(1)计算:
(1)
式中: Y——计分;
K——学科门类系数;社科类 1.0,理工类 1.2;
Z1——作者所完成的字数;
C——学术著作类别系数,按表4计算;
Z 0 =10000 字/分;
P——学术著作出版社按表5计算
表4学术著作类别系数表
表5学术著作出版社
类型 | 出版社 | P |
A类 | 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三联书局、人民教育出版社 | 1.2 |
B类 | 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央翻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法律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人民美术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 | 1 |
其他类 | 0.8 |
第八条 学术著作说明如下:
(一)学术著作必须已经出版,再版著作不计分。
(二)第一作者为我校教职工计算工作量时,以著作总字数计算(由其决定计分分配);若我校教职工为非第一作者计算工作量时,以出版社出具的作者实际完成的字数证明计算。
(三)科普著作参照编写计分;创作、翻译的小说、诗歌、散文、新闻、评论、杂谈等非学术类作品不算学术著作。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九条 各类知识产权按表6计算。
表6知识产权计算表(单位:分/项)
类型 | 计分 |
发明授权 | 国内授权(包括港澳台) | 85 |
国际授权(巴黎公约) | 165 |
国际授权(PCT) | 325 |
实用新型授权 | 30 |
外观设计授权 | 15 |
软件著作权 | 30 |
科技成果转让 | 转让金额≤3万元 20分/万元 3万元<转让金额≤10万元 50分/万元 转让金额>10万元 80分/万元 |
第十条 知识产权说明如下:
(一)计分不重复计算。
(二)所有计分只计给排名第一的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计分发明人顺延至后一名发明人。
(三)所有计分只计给以学校为唯一专利权人的专利。
(四)“科技成果转让”计分仅限于按沪电机院科研〔2017〕82号《上海电机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的科技成果转让。
第六章 科研项目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积分按式(2)计算:
Y = H x D x A x U x 10 (分/万元)(2)
式中: Y ——计分值;
H ——纵向项目合同金额系数,由表7计算(横向项目H值计为1.0);
D ——项目到款数,万元;
A ——项目类别系数,由表8计算;
U ——完成单位系数,第一单位1.0,第二单位0.5,第三单位0.25。
表7纵向项目合同金额、横向项目到款金额系数H计分表
纵向项目 |
单项项目经费<20万元 | 20万元≤单项项目经费<50万元 | 50万元≤单项项目经费 |
1.0 | 1.1 | 1.2 |
表8项目类别系数A计分表
纵向项目 |
国家级 | 省部级 | 厅局级项目 |
理工类 | 社科类 | 理工类 | 社科类 | 理工类 | 社科类 |
10.0 | 30.0 | 4.5 | 13.5 | 3 | 9 |
横向项目 |
理工类 | 社科类 |
1.5 | 1.8 |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说明如下:
(一)各类技术培训等服务类创收不计入科研经费。
(二)国家级纵向项目:理工类项目来源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与人才专项5类平台;社科类项目来源包括国家社科基金、全国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等。
(三)省部级纵向项目:理工类项目来源通常是由教育部、科委等相关机构资助的项目;社科类项目来源包括教育部文科项目、上海市哲社项目等。
(四)横向项目计分顺序以科技处登记项目组成员信息为计分依据,不随意转让。
第七章 基地建设
第十三条国家级、省部级、上海市高校的基地、研究中心、实验室计分按表9执行:
表9基地建设的积分标准
平台类别 | 计分 |
国家级基地、研究中心、实验室 | 5000 |
省部级基地、研究中心、实验室 | 3000 |
上海市高校基地、研究中心、实验室 | 1500 |
第十四条 基地建设说明如下:
(一)批准运行当年计分50%,建设运行期间计分20%(每年计分折合总共建设运行年数计算),验收通过计分30%。
(二)批准及验收当年不属于运行年份,不予以计分;若遇项目延期,延期年份的运行分不予计分。
第八章 应用对策性研究
第十五条我校取得的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的积分按表10执行:
表10应用对策性研究成果的积分
| 采用类别 | 得分 |
采用单位等级 | 中央、国务院采纳或领导批示 | 1000 |
部委或省市级采纳或领导批示 | 750 |
厅局级政府部门采纳 | 500 |
第十六条应用对策性研究说明如下:
(一)成果被采用,提供成果原件、有效的委托书、成果采纳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二)如有单位合作,第一单位计100%分,第二单位计50%分,第三单位计25%分。
所有计分只计给排名最前的完成人,由其决定计分分配。
第九章 文学作品及艺术成果
第十七条文学作品按表11计算:
表11文学作品积分规则
全国性期刊(或出版社) | 5分/万字 |
地方性期刊(或出版社) | 3分/万字 |
第十八条 文学作品认定说明如下:
(一)文学是指发表在公开出版的报纸.期刊或出版社上的文学作品,包括小说、散文、杂文和诗歌等。
(二)文学作品的作者是学校教职员工且独立完成的;学校署名第一或者第二单位或者学校没有具体署名,但能在该著作中明确作者是学校教职员工的,予以积分。
(三)发表在报纸、期刊上的,必须是拥有CN号的国内公开出版期刊。
(四)以书籍形式发表的文学作品,必须是公开出版,第一次出版且第一次印刷的。
(五)对文艺作品的发表时间要求以当年考核周期的要求为准。
(六)主编他人文学作品的或者入选他人主编的文学作品集不予计分。
(七)独立翻译他人文学作品的,以期刊形式发表的,以期刊形式计分,以书籍形式发表的,以书籍形式计分。
第十九条 艺术成果按表12计算:
表12艺术成果计分规则
国家级正式出版、正式发表的作品 | 35分/件 |
省市级正式出版、正式发表的作品 | 25分/件 |
第二十条 艺术成果认定说明如下:
(一)艺术成果是指绘画、书法、摄影、雕塑、影视等具有艺术价值的作品。
(二)认定的艺术成果必须在公开期刊、电视台和影院上发表、上映或者在指定的博物馆、美术馆内收藏或展出的。
(三)艺术成果的作者是学校教职员工且独立完成的。学校署名第一或者第二单位的。
(四)所有纳入考核的艺术作品必须提供原件。
(五)发表在期刊上的艺术作品,参照学术论文对期刊的认定标准,对艺术作品要求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六)发表在期刊上的艺术作品,一次发表多件的,最多计2件。
(七)以书籍形式出版的个人艺术作品集,不予计分。
(八)参展国家级、省部级等展览的,一次展览多件的,最多计3件。
(九)举办个人展览的,必须在公共场所且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展览自开始至结束之日算一场;一年内举办多场个人展览的,只计算一场。
(十)被国家级、省部级博物馆、美术馆等收藏的艺术作品收藏的;被国家级、省部级博物馆、美术馆展览的,需要提供收藏或展览证明。
(十一)被收藏、被展览或者举办个人展览的时间必须符合当年考核周期的要求。
(十二)影视和动画作品应当获得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电机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沪电机院科研〔2017〕83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上海电机学院科技处所有。